近日,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,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。
原告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。
被告是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、沈振东、李双云、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。
据了解,2019年8月16日,振东轮胎向青岛银行垦利支行,借款3237万元。
但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,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。
故青岛银行垦利支行,将其告上法庭。
东明石化、沈振东、李双云作为担保人,也成为被告。
经查证,目前,涉案借款共计偿还本金873.5万元。
截至2022年5月9日,振东轮胎尚欠借款本金2363.5万元、利息339.59万元。
法院认为,振东轮胎未按如期偿还借款,应负全部责任。
根据相关规定,法院判决振东轮胎向东营垦利支行,支付借款本金、利息合计2703.09万元。
3位担保人,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88540元,保全费5000元,由被告共同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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